重點摘要
- 羈押不等於有罪——是為了防止逃跑、串供或再犯,在判決前暫時把人關在看守所
- 偵查中羈押最長 4 個月(2 個月 + 延長 1 次),審判中每次 3 個月可多次延長
- 禁見 = 只有律師能見面——家屬不能探視、不能通信,但可以送物資
- 家屬最重要的事:立刻請律師,律師是禁見期間唯一能跟被告說話的人
想了解刑事案件完整流程,可以先看 刑事訴訟流程全攻略。
羈押是什麼?為什麼不是有罪才關?
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——在法院還沒判決之前,就先把人關在看守所。
聽起來很可怕,但法律上這不代表有罪。它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能順利進行:
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,羈押三大要件:
- 犯罪嫌疑重大
- 有逃亡或逃亡之虞
- 有湮滅證據、串供或勾串證人之虞
或是: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的重罪
簡單說,法官要同時覺得「你很可能有做」加上「放你出去會有問題」,才會裁定羈押。
羈押最長可以關多久?
| 階段 | 每次羈押上限 | 可延長 | 最長期間 |
|---|---|---|---|
| 偵查中 | 2 個月 | 1 次(2 個月) | 4 個月 |
| 審判中(一審、二審) | 3 個月 | 最多 3 次(每次 2 個月) | 9 個月 |
| 審判中(三審) | 3 個月 | 1 次(2 個月) | 5 個月 |
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:「羈押期間,偵查中不得逾二月,審判中不得逾三月。」期滿未起訴或判決,「視為撤銷羈押」,法院必須放人。
真實案例:運毒 8.6 公斤,延長羈押 2 個月
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這個案件中,泰籍被告涉嫌從泰國運輸約 8.6 公斤海洛因入境台灣。法院裁定延長羈押 2 個月,理由是:
- 犯罪嫌疑重大(毒品已被查獲)
- 被告在台灣沒有固定住所,逃亡風險極高
- 涉犯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重罪
這類重大毒品案件,被告幾乎不可能獲准交保,會一直被羈押到審判結束。
禁見是什麼意思?
羈押已經夠嚴重了,如果法官再加上「禁止接見、通信」(俗稱禁見),限制更多:
| 項目 | 一般羈押 | 羈押禁見 |
|---|---|---|
| 家屬探視 | 可以(有時間限制) | 不行 |
| 朋友探視 | 可以 | 不行 |
| 律師接見 | 可以 | 可以(唯一例外) |
| 書信往來 | 可以(會被檢查) | 不行 |
| 送衣物、日用品 | 可以 | 可以(會被檢查) |
| 送錢(寄存金) | 可以 | 可以 |
禁見的目的是防止串供。 法官擔心你透過家人朋友傳話給共犯或證人,所以切斷對外聯繫。但律師是受法律保障的,任何情況下都能接見被告。
真實案例:羈押延長,同時解除禁見
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訴字第 95 號這個詐欺集團案件中,被告游政諺因涉嫌詐欺、洗錢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被羈押禁見。法院裁定:「延長羈押 2 個月,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、通信。」
這代表什麼?法官認為繼續羈押有必要(案件還在審),但串供的風險已經降低(例如證據已經蒐集完畢、共犯都已到案),所以解除禁見。從這一天起,家屬就可以到看守所探視了。
禁見不是永久的——隨著案件進展,串供風險降低,法官有可能中途解除。
家屬被羈押,你現在可以做的 4 件事
-
立刻聘請律師
- 禁見期間只有律師能見到被告
- 律師可以了解案情、閱覽卷宗、準備答辯策略
- 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
-
寄送物資到看守所
- 三等親內親屬可送衣物、書籍、日用品
- 可以存入金錢(被告在看守所內購買日用品用)
- 禁見期間也可以送,但內容物會被檢查
-
評估聲請交保
- 被告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等親內旁系血親都可以聲請
- 透過律師準備聲請書,說明為什麼不需要繼續羈押
- 想了解交保,可以看 交保是什麼意思?
-
必要時提出抗告
- 對羈押裁定不服,可在收到裁定 5 天內向上級法院抗告
- 需要律師協助撰寫抗告理由
常見問題
羈押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嗎?
可以。如果最後判有罪,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。例如被羈押了 3 個月,判決有期徒刑 1 年,實際只需再服刑 9 個月。如果最後判無罪,還可以依法申請「刑事補償」(冤獄賠償),每天最高可請求 5,000 元。
羈押期間被告的工作怎麼辦?
法律沒有特別保障羈押期間的工作權。實務上,很多雇主會在被告長期無法到職時終止勞動契約。如果最後判無罪,被告可以向雇主主張權益,但這需要另案處理。建議家屬在羈押初期就跟被告的雇主溝通,盡量爭取留職停薪。
羈押跟收押一樣嗎?
一般人常說的「收押」就是羈押的口語說法。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是「羈押」,指的是法官裁定在判決前將被告關在看守所(不是監獄)。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才叫「入監執行」,兩者不同。
統計數據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。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知識整理,個案情況可能因具體事實不同而有差異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