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法律快速解答

外遇方能不能拿贍養費
家暴受害拿多少
——4 種狀況一次釐清(含判決金額)

法速通編輯部2026年5月19日5 分鐘閱讀引用 3 個判決

重點摘要

  • §1057 贍養費門檻很高:判決離婚 + 自己無過失 + 生活困難,三個全中才有
  • 家暴/外遇受害者通常拿到的是 §1056「離婚損害賠償」(精神慰撫金),不叫贍養費,10-50 萬一次給
  • 外遇方(有過失方)拿不到贍養費;唯一現實路徑是談協議離婚把錢寫進協議書
  • 「誰先提離婚」不影響資格,法律看的是「誰有過失

你這個情況拿不拿得到?律師可以幫你評估

鍾政達律師 · 前 10 分鐘免費 · 24 小時內回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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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聽到「離婚要錢」第一個反應是「我可以拿贍養費吧?」——其實民法 §1057 贍養費資格非常窄,多數人想拿的其實是 §1056 損害賠償。這篇把 4 種最常被問的狀況一次拆清楚。完整三要件請見贍養費完整指南

先搞清楚:你想拿的可能不是「贍養費」

法律上有兩條條文都跟「離婚拿錢」有關,但給的對象、條件、金額完全不同:

名稱 法律依據 給誰 條件 常見金額
贍養費 民法 §1057 無過失方 判決離婚 + 自己無過失 + 生活困難 月給 5,000-20,000 元(按月給到死亡)
離婚損害賠償(精神慰撫金) 民法 §1056 第 2 項 受害方 對方有過失(外遇、家暴、虐待)+ 自己無過失 一次給 10-50 萬

白話差異:贍養費是「對方沒做錯,但我離婚後活不下去」的補貼;離婚損害賠償是「對方做錯了,我精神受創」的慰撫金。下面 4 種狀況就照這個架構分流。

4 種狀況一次看:你能拿哪一種

狀況 1:你是受害方(對方外遇 / 家暴 / 虐待)

你最該請求的:§1056 離婚損害賠償(不是贍養費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541 號:原告婚後多次遭被告毆打受傷,凌晨 2 點到耕莘醫院驗傷(眼部腫脹、嘴唇腫傷、四肢瘀青)。法院認定構成民法 §1052 第 1 項第 3 款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准予判決離婚,依 §1056 第 2 項判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20 萬元

注意:原告在這案件裡沒請求贍養費,請求的是離婚損害賠償。她本身有工作(不符合 §1057「生活困難」),所以走 §1056 拿慰撫金。

家暴 ≠ 自動拿贍養費。家暴是你拿 §1056 慰撫金的理由,不是拿 §1057 贍養費的理由——要拿 §1057 還是要過「生活困難」門(無工作能力、年長者、身障、全職主婦多年)。

狀況 2:你是過失方(自己外遇 / 自己有家暴)

你能拿的:基本上沒有

§1057 寫得很白:「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」。外遇方屬於「有過失之一方」,不在請求範圍。§1056 第 2 項慰撫金也寫「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」——加害方不能反過來跟受害方要慰撫金。

唯一現實路徑:談協議離婚,把贍養費寫進協議書(詳見狀況 4)。律師通常會建議過失方把談判重點放在子女親權、夫妻財產分配,不要硬爭贍養費。

狀況 3:雙方都沒過失(個性不合、長期分居、感情破裂)

你該請求的:§1057 贍養費(要過「生活困難」門檻)

雙方無過失的判決離婚最典型是 §1052 第 2 項「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」(例如長期分居、價值觀不合)。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15 號:夫妻 109 年結婚,112 年被告車禍受有外傷性腦出血、經法院監護宣告,完全喪失謀生能力。原告(妻、護理師)訴請離婚,被告反請求每月贍養費 1.5 萬元。法院認定:被告每月醫療復健約 7 萬、存款僅約 300 萬、3 年就花完 → 生活困難成立;但原告年收入 80 萬、還要負擔發展遲緩 5 歲女兒每月 3 萬扶養費 → 1.5 萬「顯屬過高」,最後判月給 6,000 元至被告死亡

這案件示範 §1057 的真實樣貌:能拿到,但金額會被法院考量「給付方資力」大幅酌減。請求 §1057 要主動舉證 3 項,缺一就駁回:無過失生活困難(年齡、健康、工作能力、財產狀況)、對方有資力(聲請法院調查薪資與不動產)。

狀況 4:協議離婚(不論誰有錯)

完全不受 §1057 限制,雙方愛怎麼約定都可以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簡字第 12 號:兩造協議離婚時約定「被告應自離婚生效日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,每月給付贍養費 7,000 元」。離婚後被告不付,原告把積欠的 14.7 萬告上法院。法院直接依協議書判被告給付 14.7 萬積欠款 + 繼續按月給 7,000 元至原告死亡。被告無法用「我們不是判決離婚、不適用 §1057」抗辯——因為這是契約義務,不是 §1057 法定義務

對過失方而言,協議離婚是唯一拿到贍養費的現實路徑;對受害方而言,協議離婚可以一併處理慰撫金 + 贍養費 + 子女扶養費,比走訴訟省 1-2 年。協議書要寫清楚金額、給付期間、給付方式 + 違約條款(例如「遲付一期,其後六期視為到期」),建議公證以便日後直接強制執行。詳細條款範本見協議離婚贍養費條款範本

補充:「我先提離婚會不會被認定有過失?」

不會。最高法院實務一致見解:請求離婚本身不構成過失。§1052 列的是 10 種具體過失行為(重婚、通姦、虐待、惡意遺棄、意圖殺害等),「主動提離婚」不在其中。法院判決會明確寫出「離婚之主要過失方」是誰——如果你想保留請求贍養費或損害賠償的空間,訴狀寫法很重要,不要在訴狀裡自承有過錯,找律師擬訴狀是必要支出。

常見問題

Q1:對方提離婚我不想離,但他有家暴。我可以反告請求贍養費嗎?

可以。即使你不想離但法院判准離婚(例如對方主張長期分居),你還是可以同時依 §1056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(證明對方家暴)、依 §1057 反請求贍養費(如果你符合生活困難要件)。這叫「反請求」,跟對方的離婚請求一起審理。

Q2:我們協議離婚的時候沒寫贍養費,現在後悔了,可以事後告嗎?

不行(除非對方願意補約定)。協議離婚不適用 §1057(§1057 限「判決離婚」),又沒寫進協議書,請求權基礎不存在。離婚協議書是「離婚那一刻的最終協議」,事後後悔通常告不到,這也是為什麼律師會強調離婚前一定要找專業協助。

Q3:判決寫「兩造均有過失」我還能拿贍養費嗎?

實務上很難。§1057「無過失之一方」實務多數法院會嚴格解釋為「完全無過失」,只要你有任何被認定過失的行為(即使對方過失大很多),就可能被駁回。少數法院會用「過失相抵」精神給部分贍養費,但這個比例很低,不要預設能拿到


本文整理自 3 件家事判決及民法第 1052、1056、1057 條規定。所有金額與判決邏輯均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實際案例。本篇為法律資訊分享,不構成法律意見,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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鍾政達律師

鍾政達律師

台大科法所碩士 · 刑事 / 民事 / 家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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