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法律快速解答

拋棄繼承怎麼辦
3 個月內必跑的 5 個步驟(附法院聲明書範本)

法速通編輯部2026年4月23日4 分鐘閱讀引用 2 個判決

重點摘要

  • 3 個月期限是從「知悉日」起算,不是過世日(民法 §1174 II)
  • 被繼承人還沒過世前預先簽的拋棄聲明無效,繼承根本還沒開始
  • 5 個步驟:備齊文件 → 戶籍謄本 → 死亡證明 → 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家事法庭聲請 → 收到備查通知(聲請費 1,000 元、約 1-2 週)
  • 第 1 順位全拋棄會跳到第 2 順位(父母)——次順位也要在 3 個月內決定要不要拋
  • 本篇附上可直接抄改的法院聲明書範本

還在搞清楚要不要拋棄、限定繼承差在哪,先讀支柱文 親人過世後 3 個月內必做的事。本篇專注「決定拋棄後實務怎麼跑」。

一、3 個月怎麼算?「知悉日」不是「過世日」

§1174 II:「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」關鍵是「知悉」不是死亡日:第 1 順位(配偶、子女)有聯繫 → 通常等於死亡日;前順位拋棄後才輪到次順位 → 從實際接到通知那天起算(§1176 VII)。

二、拋棄繼承的 5 個步驟

Step 1:確認自己是繼承人

繼承順位依民法 §1138:①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→ ② 父母 → ③ 兄弟姊妹 → ④ 祖父母。配偶與各順位一起繼承。

Step 2:戶政事務所準備文件

文件 用途 申請地點
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證明死亡 任何戶政事務所
各拋棄人戶籍謄本 證明身分 任何戶政事務所
印鑑證明 蓋在聲明書上 戶籍地戶政(本人辦)
繼承系統表 釐清繼承關係 自己畫即可

印鑑證明要先辦印鑑登記,當天辦完就能領,但要本人親辦。

Step 3:撰寫拋棄繼承聲明書

下方第六段附完整範本可直接抄改。

Step 4:向被繼承人「戶籍地」家事法庭聲請

聲請地點: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(不是你自己住處的法院)。

要交:家事聲請狀、聲明書、被繼承人除戶謄本、各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繼承系統表、通知次順位繼承人證明(存證信函或 LINE 截圖即可)。聲請費 1,000 元(每件不是每人)

Step 5:收到「准予備查」函

法院書面審查後發備查函,約 1-2 週。這份函是日後對抗債權人、辦不動產登記的關鍵文件,務必保存。

三、預簽無效:被繼承人還活著就簽的沒用

實務上常有家屬在被繼承人重病時先簽「拋棄繼承同意書」。但 §1174 II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」——繼承還沒開始,預簽聲明完全無效。要等過世後再從「知悉日」起算。

四、判決教學:拋棄不是「簽了就有效」

案例 1|未成年拋棄被認定無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79 號: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子女拋棄,法院認「不利未成年子女」、超出法定代理權,拋棄無效。遺產正值時建議聲請特別代理人。

案例 2|全體拋棄≠都不用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13 號:被繼承人生前占用他人土地,全體拋棄後仍由遺產管理人拆屋還地。被選為遺產管理人的親屬仍有相應責任。

五、拋棄後遺產歸誰?§1176 流程

順序:第 1 順位 → 第 2 → 第 3 → 第 4 → 全員都拋歸國庫。配偶與各順位一起繼承。三個重點:

  • 同順位有人拋棄,應繼分歸同順位其他人(§1176 I)
  • 整個順位全拋才會跳到下一順位
  • 想清乾淨要全家串聯:每個次順位都要在各自 3 個月內聲請,漏掉一個就繼承到債務

六、法院聲明書範本(可直接抄改)

以下是司法院公告的家事聲請狀範例改寫版本,你可以複印或抄寫到 A4 紙上使用,不需要找律師代擬

拋棄繼承權聲明書

聲明人(拋棄人):王小明
身分證字號:A123456789
出生年月日: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
住址:新北市板橋區○○路○○號
與被繼承人關係:長子
連絡電話:0900-000-000

被繼承人:王大華
身分證字號:A100000000
出生年月日:民國 30 年 5 月 5 日
死亡日期:民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最後戶籍地:新北市板橋區○○路○○號

聲明事項:
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王大華之長子,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規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。
聲明人於民國 115 年 4 月 1 日知悉得繼承之事實,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,
特此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王大華之繼承權。

聲明人已依民法第 1174 條第 3 項規定,以書面通知因本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

此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

聲明人:王小明(簽名 + 蓋印鑑章)
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
附件:
1. 被繼承人王大華除戶戶籍謄本 1 份
2. 聲明人王小明戶籍謄本 1 份
3. 聲明人王小明印鑑證明 1 份
4. 繼承系統表 1 份
5.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證明 1 份

填寫提醒

  • 「知悉得繼承之事實」的日期就是 3 個月起算點,務必填正確
  • 印鑑章要和印鑑證明上的章一致
  • 多人共同拋棄可一起聲請,每人各填一份聲明書,聲請費 1,000 元(1 件不是 1 人
  • 司法院官網有官方範例:搜尋「家事聲請狀 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」

七、限定繼承 vs 拋棄繼承

2009 年修法後不主動聲明就視為限定繼承(§1148 II),只用遺產償還債務,不會拿自己的錢還親人的債。那為什麼還要拋棄?① 遺產明顯是負值不想處理清算手續,② 不想被列為繼承人之一被債權人列為訴訟對象。詳見 限定繼承 vs 拋棄繼承怎麼選?

常見問題

Q1:拋棄繼承聲明書一定要找律師寫嗎?

不用。司法院有公告範例可下載,自己抄改即可,聲請費也只要 1,000 元。但以下情況建議找律師:未成年人拋棄、有跨國繼承、被繼承人遺產複雜(公司股權、海外資產),或繼承人之間有衝突。

Q2:3 個月過了沒拋棄會怎樣?

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「全部繼承人均視為限定繼承」——你會繼承遺產,但只用「遺產範圍內」償還債務,不會用自己的錢還親人的債。但你會被列為繼承人之一,要配合辦理遺產清算、分割登記、報稅。想完全脫身就要在 3 個月內拋棄。

Q3:我拋棄了,會不會害到次順位的親戚?

。第 1 順位全拋棄會輪到第 2 順位(父母),依此類推。民法 §1174 III 規定你拋棄後要書面通知次順位,讓他們也能在自己的 3 個月內決定要不要拋。建議事前和家族親戚討論,避免有人「不知不覺繼承到債務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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鍾政達律師

鍾政達律師

台大科法所碩士 · 刑事 / 民事 / 家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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