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告誰:第三者(俗稱小三、小王)+ 出軌配偶都告得到,可以一起告也可以只告第三者(民法第 184、195 條第 3 項)
- 賠多少:法院實際判賠 6 萬 ~ 100 萬都有,沒有固定「行情」。重點看:行為類型(曖昧訊息 / 親吻 / 性行為)、對方經濟能力、你們婚姻當下狀況
- 反直覺:同居很多年不一定判得高 — 如果你們婚姻早就名存實亡,法院反而會降低賠償(判賠 6 萬就是這種情境)
可以告,但金額不是看「行情價」,而是看 3 件事:對方做了什麼、賺多少錢、你們婚姻當下還剩多少。
如果還在想要不要告、怎麼蒐證,可以先看家庭法律總覽,有離婚 / 監護權 / 財產分配的整合資訊。
用哪一條告、能告哪些人
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84 條(侵權行為)+ 第 195 條第 3 項(身分法益侵害的精神賠償)。第 195 條第 3 項的原文是:
「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亦準用之。」
告得到誰:
| 被告對象 | 能不能告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第三者(明知有婚仍介入) | ✅ 能 | 主要被告 |
| 出軌的配偶 | ✅ 能 | 可以單獨告,也可以跟第三者一起告 |
| 第三者「不知道對方有婚」 | ❌ 通常不能 | 主觀要件不符,但被你的配偶誤導也算 |
要件(缺一不可):
- 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介入
- 行為情節重大(不只一次曖昧訊息,需有持續性或明確親密行為)
- 造成婚姻關係實質損害(圓滿、安全、幸福被破壞)
只有 LINE 上幾句曖昧訊息、沒有實質親密行為,法院通常不會認定情節重大,告不成。
賠多少?2 個真實判決看法院怎麼算
情境一:單次性行為,但被告月收入 120 萬 → 判 30 萬
案情:原告與配偶結婚 11 年、育有 2 名未成年子女。配偶與第三者在自家客廳親吻撫摸、隨後進入房間發生性行為,被監視器拍到(房間內沒拍到性交過程,但法院依常理判斷成立)。
請求 vs 結果:原告請求 100 萬,法院判第三者 + 配偶連帶賠償 30 萬(其餘 70 萬駁回)。
法院考量:法院認為 100 萬「尚屬過高」,酌定 30 萬的理由:
- 行為次數:只發生 1 次性行為(不是長期同居)
- 婚姻狀況:有育有未成年子女、實質婚姻仍在
- 經濟差距:被告(配偶)年收入約 120 萬、名下有房產;原告年收入約 26 萬 — 經濟差距大,慰撫金須能與被告財力對等
- 被告前科:配偶曾對原告家暴,加重情節
情境二:同居 17 年、生小孩,但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→ 只判 6 萬
案情:原告與配偶 51 年結婚、育有 3 名子女。配偶於 96 年(民國)藉口工作離家,實際上從 96 年到 113 年 2 月、長達 17 年與第三者同居並生育一女。原告直到 113 年 4 月才從第三者女兒的訴狀中發現真相。
請求 vs 結果:原告請求 60 萬,法院只判第三者賠 6 萬(其餘 54 萬駁回)。
法院考量:持續 17 年的侵害,為什麼只判 6 萬?
- 婚姻實質狀況:配偶自 96 年就離家、雙方 17 年無實質共同生活 → 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,降低侵害嚴重度的評價
- 被告經濟:被告為無業、中低收入戶、無所得 → 慰撫金須與經濟能力相符
- 原告經濟:國小畢業、家管、年所得 6-12 萬 → 雙方都不富裕
這個案例反直覺的地方:很多人以為「同居越久判越多」,但法院實際考量的是「婚姻關係的實質受損程度」。婚姻 17 年前就已實質破裂,法院認定剩下要保護的「婚姻法益」其實有限。
兩個案子合起來看
| 因素 | 士林案 | 新北案 |
|---|---|---|
| 行為 | 1 次性行為 | 17 年同居生子 |
| 婚姻狀況 | 仍實質維繫、有未成年子女 | 17 年前已名存實亡 |
| 被告經濟 | 月入 16 萬、有房 | 無業、中低收入戶 |
| 請求金額 | 100 萬 | 60 萬 |
| 判賠 | 30 萬 | 6 萬 |
如果你打算提告,不要只看「金額高低」這個結果,要看法院怎麼評價這 3 件事。經濟好的被告、婚姻當下仍實質維繫、行為嚴重,金額才有機會拉高。
常見問題
只告小三可以嗎?還是要連配偶一起告?
可以只告小三。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是民事侵權,第三者跟出軌配偶是「共同侵權行為人」(民法第 185 條),責任連帶也可分。實務上常見只告第三者的策略:(1) 想保留婚姻不撕破臉 (2) 第三者經濟條件比較好。但只告第三者不會影響後續對配偶主張離婚的權利。
蒐證可以偷錄音、偷拍嗎?
自己參與的對話可以錄音(如你跟配偶或小三的對話),這在實務上算合法蒐證。但偷錄別人的對話(你不在場、用設備竊聽他們)、偷拍隱私空間(旅館房間、家中浴室)可能違反妨害秘密罪(刑法第 315 條之 1),不只證據可能不被採用,自己反而吃官司。LINE 對話截圖只要是配偶自己手機裡你看得到的,原則上可用;偷裝跟蹤軟體取得的內容就有風險。建議蒐證前先諮詢律師。
配偶用 LINE 跟別人傳曖昧訊息但沒實際性行為,能告嗎?
單純曖昧通常告不成。法院要求「情節重大」,幾句曖昧不夠。但如果是長期持續、內容明確談及性行為意圖、約見面細節、或附帶照片影像,就有機會。實務上「曖昧 + 多次約會 + 旅館消費紀錄」這種組合最容易成案;只有訊息通常需要訊息本身已經達到「明示性關係」程度。每個案子事實不同,建議拿著訊息找律師評估。
本文最後更新:2026-05-17。本文引用之判決查詢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,案號均可在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得。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