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都是配偶外遇,為什麼有人賠 80 萬、有人連 1 元都拿不到?」關鍵在法官心裡那把「情節重大」的尺。本文拆 5 個跨度極大的判決:
| 案件 | 求償 | 判賠 | 一句話 swing point |
|---|---|---|---|
| 北院 113 訴 4857 | 100 萬 | 0 元 | 證據只到勾手 + 原告自己曾說「無所謂」 |
| 北院 114 訴 1362 | 100 萬 | 10 萬 | 過從甚密 + 過夜,但拍不到性行為 |
| 北院 113 訴 151 | 80 萬 | 20 萬 | 飯店一次性行為,但多數曖昧訊息屬婚前 |
| 北院 113 訴 6911 | 100 萬 | 40 萬 | 性行為 + 汽車旅館 + 「測試婚姻」抗辯被駁 |
| 北院 114 訴 1881 | 100 萬 | 80 萬 | 1 個月內 4 次性行為 + 過夜 + 互傳愛意 |
法律依據都是同一條:民法第 184 條(侵權行為)+ 第 195 條第 3 項(身分法益情節重大)。條文逐條用法 + 告誰怎麼選,可先讀配偶權完整指南。
5 個 case 並排拆:法官的尺怎麼量
Case 1(0 元):北院 113 訴 4857
原告與配偶曾辦離婚登記、但後來法院判離婚無效婚姻仍存在。媒體拍到配偶與第三者勾手逛街、進情趣用品店、第三者手放配偶臀部、後同回大樓。原告求償 100 萬,法院判 0 元,三個致命點:
- 照片只到「勾手」:情趣用品店只是短暫站立;「同回住處」也沒證據證明真進入同一住處。
- 「外觀無婚姻」削弱情節:雙方曾辦離婚登記、社交圈也都認為已離婚 — 法院仍把「外觀」納入情節評價。
- 原告態度模糊:法院抓出原告曾傳「你跟誰交往打炮都跟我無關」。被告反問:「原告自己都說無所謂,現在又說精神痛苦?」法院採信。
啟示:證據只到「曖昧外觀」、又有「放話無所謂」訊息留底,通常拿不到錢。蒐證要做到「性行為的合理推論」級別。
Case 2(10 萬):北院 114 訴 1362
配偶(女)與第三者男 3 個月內多次到第三者住處過夜、節日用餐、有撫摸勾手。原告求償 100 萬,法院判 10 萬。情節重大認到了,但沒直接性行為證據,法院只能從「過夜 + 親密肢體」推論親密關係逾分際 — 沒有性行為的明確認定,金額天花板就被壓住。
啟示:「過夜 + 親密互動」只能拿低段慰撫金。蒐證再往前一步 — 汽車旅館消費明細、明示性訊息 — 才能跳級。
Case 3(20 萬):北院 113 訴 151
第三者是配偶同事,兩人婚前就在交往。配偶結婚後仍持續,第三者曾傳「我想上你」訊息,112 年 9 月一次飯店性行為、事後簽「斷絕不正當交往」切結書。原告求償 80 萬,法院判 20 萬:性行為認定明確(飯店 + 切結書自承),但「我想上你」這類最有殺傷力的訊息,法院認為發生在婚前、不能算進侵害配偶權。情節重大只認到「一次飯店性行為」。
啟示:時點決定能算哪些證據。婚前調情訊息不能加進情節評價 — 蒐證要標清楚時間軸。
Case 4(40 萬):北院 113 訴 6911
配偶與第三者(同公司)LINE / IG 調情、共同出遊、公司內牽手。原告蒐到雙方汽車旅館消費明細 + LINE 對話。配偶抗辯「身體因病無法性行為」+ 原告「曾同意維持情侶關係到年底」。求償 100 萬,法院判 40 萬(連帶):對話 + 汽車旅館消費直接認定有性行為,駁回「無法性行為」抗辯(沒醫療證明)。對「測試婚姻所以同意」抗辯,法院判很白話:「原告當時是挽回無力、消極容忍,不是真的同意。」
啟示:對方拿「你曾同意過」抗辯時,只要你的容忍是消極、是想挽回婚姻,法院通常不接受。但也要警惕:別在訊息留底寫「我放棄」「我不在乎」(Case 1 就吃這個虧)。
Case 5(80 萬):北院 114 訴 1881
原告 2022 年結婚,2024 年 12 月配偶才認識第三者。短短 1 個月內(2025 年 1 月)兩人就一起吃飯、出國、發生至少 4 次性行為、過夜、互表愛意。求償 100 萬,法院判 80 萬。三個加分點:(1) 加害行為短期密集 — 1 個月內 4 次性行為視為高強度;(2) 婚姻才 2 年多、被「劇烈打斷」;(3) 第三者主張「通姦除罪化後配偶權不受保障」被駁回 — 配偶間忠誠義務仍存在。
啟示:拉到 80 萬的關鍵不是「時間久」,是「密度與強度」。短時間多次性行為 + 過夜 + 互表愛意 + 旅遊,是高金額天花板的典型組合。
拆成 4 因素:你的案子落在哪個級距
把 5 件並排,法官那把尺有 4 個刻度:
| 因素 | 加分(往 80 萬走) | 減分(往 0 元走) |
|---|---|---|
| 性行為證據 | 汽車旅館消費 / 過夜紀錄 / 自承(切結書)/ 監視器 | 只有勾手、約會、進情趣用品店 |
| 加害行為強度 | 多次性行為 + 過夜 + 互表愛意 + 旅遊 | 單次 / 只有訊息 / 只有曖昧 |
| 婚姻當下狀態 | 仍實質維繫、年輕、育有未成年子女 | 雙方已分居 / 外觀已離婚 / 名存實亡 |
| 原告自身態度 | 一發現就反應、保留證據、找律師 | 訊息留底「我不在乎」「無所謂」 |
兩個最重要的 swing point:能不能證明性行為、原告有沒有放話無所謂。Case 1 兩格都減 → 0 元;Case 5 兩格都加 → 80 萬。
快速對位:曖昧訊息/勾手 = 0-10 萬;過夜無性行為證據 = 10-20 萬;一次性行為 + 切結書 = 20-30 萬;多次 + 過夜 = 30-50 萬;多次 + 互表愛意 + 旅遊 = 50-80 萬。延伸:告小三怎麼告、賠多少、蒐證怎麼做。
常見問題
為什麼有些案件 1 元都拿不到?
兩個原因:(1) 證據只到「曖昧外觀」(勾手、逛街、訊息),沒到「性行為的合理推論」;(2) 原告自己有「放話無所謂」訊息留底(如 Case 1 的「你跟誰交往都跟我無關」)。法院判「情節重大」會把雙方狀態都看進去 — 自己反應太消極,法官會認為精神痛苦沒那麼大。
沒有汽車旅館消費紀錄,能告到 30 萬以上嗎?
可以,但難度提高。汽車旅館消費明細是法院最常拿來「合理推論性行為」的證據,沒這項就要靠其他組合:多次過夜紀錄(監視器、計程車紀錄)、明示性訊息、自承(書面或切結書)。Case 3「飯店 + 切結書」拿 20 萬,Case 4「汽車旅館 + LINE」拿 40 萬,差距就在這。
配偶承認外遇但堅持「沒有性行為」,法院會信嗎?
看其他證據怎麼支持。Case 4 配偶抗辯「因病無法性行為」但拿不出醫療證明,法院不採信。Case 2 過從甚密過夜但無直接性行為證據,金額只到 10 萬。法院通常看「汽車旅館 / 飯店消費明細」「過夜時間點與環境」「對話有沒有暗示」這幾項合理推論 — 光說「沒做」沒有用。
本文最後更新:2026-05-23。引用之 5 件判決均可在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得。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