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6 個月不是發生日,是「知悉犯人」起算:當天知道對方就開始倒數,過了告不成
- 真實金額三段:輕傷 3-15 萬、骨折開刀 15-40 萬、重傷植物人 80-300 萬
- 不和解兩條線:刑事 6 個月、民事 2 年,可同時被告
- 和解書 7 條款缺一個都可能翻盤:分期違約、拋棄民事、身分證影本是最常見破洞
- 2019、2021 兩次修法:業務過失傷害刪除、肇事逃逸分級加重
撞了人或被撞,最先困擾你的不是法律條文,是「對方開的金額合理嗎?」「不簽會怎樣?」
法速通整理 18,168 件過失傷害判決:100 件中 57 件有罪、近半判 6 個月以下,但只有 12.5% 拿到緩刑——關鍵是「真和解」的人多半在偵查階段就獲不起訴;進到判決書的多半是「談不攏」那群。
出車禍要不要簽和解書?1 分鐘判斷指南
結論先行:只要對方有受傷就要寫和解書;單純車損沒人受傷,金額超過 5 萬也建議白紙黑字。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,撤回告訴的效果只有寫進和解書、雙方簽名才生效,口頭講「我不告了」沒用。
| 你的情況 | 該不該寫 | 為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沒人受傷、車損很小 | 可以省略 | 沒有刑事責任 |
| 對方擦傷、要求賠醫藥費 | 要寫 | 沒寫和解書,對方仍可在 6 個月內提告 |
| 對方骨折/開刀 | 一定要寫 | 不和解進刑事,光偵查磨半年 |
| 對方重傷/植物人/死亡 | 一定要寫,找律師 | 牽涉百萬等級求償 |
| 你被肇事逃逸了 | 對方一定要簽 | 肇事逃逸不能撤告,但和解大幅影響緩刑 |
過失傷害告訴期 6 個月怎麼算?最容易踩的雷
結論先行:起算點是「知悉犯人」,不是「車禍發生日」——但實務上 99% 案件兩者同一天,因為警察到場做筆錄。
刑訴法 §237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從你知道誰撞你那天起算 6 個月,超過一天都不行。
兩個真實「拖到過期」的判決故事
臺東田先生案:2023 年 7 月 3 日車禍當天警察就到場做筆錄,但田先生先去調解、調解破裂後拖到 2024 年 1 月 5 日才提告,已是 6 個多月後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104 號 直接判公訴不受理:當天警察筆錄那一刻起就已「知悉犯人」,調解過程不會中斷期限。
桃園楊小姐案:2022 年 11 月 23 日被告左轉撞機車,告訴人 2023 年 7 月 30 日才提告,過 8 個多月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360 號 同樣判不受理。
6 個月內最常做錯的事
| 錯誤行為 | 法律效果 |
|---|---|
| 「先去調解再說」 | 調解期間 不暫停 6 個月時鐘 |
| 「等保險公司理賠再決定」 | 強制險 1-2 個月下來,6 個月一樣在跑 |
| 「對方說會處理就先信」 | 一拖過 6 個月只剩民事 |
延伸:告訴期間 6 個月實務、告訴乃論罪。
100 個過失傷害被告中,57 件有罪、12.5% 緩刑
結論先行:定罪率 56.7%、緩刑率 12.5% 比想像低——關鍵是樣本偏誤:真和解的人多半在偵查階段就獲不起訴,不會進判決書。
| 分類 | 件數 | 占比 | 白話 |
|---|---|---|---|
| 有罪定讞 | 10,293 | 56.7% | 100 件中 57 件被告認罪或被判刑 |
| 緩刑 | 1,286 | 12.5% | 100 件中 13 件「有罪但不用真的關」 |
| 0-6 月以下 | 4,926 | 48% | 最大宗:拘役或短期徒刑,幾乎都可易科罰金 |
| 6-12 月 | 659 | 6% | 較重情節 |
| 1-2 年 | 658 | 6% | 多為致重傷案件 |
| 2-3 年 | 1,113 | 11% | 致重傷或合併他罪 |
| 3 年以上 | 2,283 | 22% | 必為合併他罪(如肇事逃逸+過失傷害+酒駕) |
為什麼緩刑率只有 12.5%?
身邊和解後緩刑的朋友確實多——但他們的案件大多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獲不起訴處分。會走到判決書這層的多半是「金額談不攏」或「過失比例有爭議」。12.5% 不代表過失傷害很難緩刑,而是「進判決的這群人本身條件較差」。
看到 3 年以上,先看是不是合併其他罪
22% 的「3 年以上刑期」最容易被誤讀。過失傷害法定刑上限只有 1 年(普通)、3 年(致重傷)——單純過失傷害不可能判 3 年以上。這 2,283 件全部是合併其他罪的結果(+肇事逃逸、+酒駕公共危險等)。
真實和解金行情:從 3 萬到 300 萬怎麼算
結論先行:金額是醫療費+工作損失+慰撫金三段相加再扣過失比例。輕傷 3-15 萬、骨折開刀 15-40 萬、重傷 80 萬起跳。
三段傷勢與和解金分布表
| 傷勢程度 | 典型範圍 | 真實判決區間 | 影響因素 |
|---|---|---|---|
| 輕傷 | 擦傷、挫傷、撕裂傷 | 3-15 萬 | 醫療費數千到 2 萬,慰撫金 2-10 萬 |
| 中度傷 | 骨折、需手術、需復健 | 15-40 萬 | 工作損失、勞動力減損 |
| 重傷 | 永久失能、植物人、視聽喪失 | 80 萬-300 萬+ | 看護費、未來收入、終身慰撫金 |
為什麼判決書「民事賠償」常常比和解金高
判決庫裡的民事案件,法院判賠金額有時衝到 200 萬、500 萬。那不是「和解金」,是雙方談不攏才走民事訴訟的「判決賠償金」——包含醫療費實支、看護費、勞動力減損、精神慰撫金(重傷常 50-150 萬)、扣除強制險已給付。
案例一:右手粉碎性骨折判賠 68 萬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13 號:洪先生 2021 年 11 月被機車追撞後又遭遊覽車碾壓,右手粉碎性骨折。本來請求 442 萬,法院認定勞動力減損 58 萬、慰撫金 15 萬,扣除強制險後判賠 68.4 萬。如果事故後 1-2 個月就和解,金額大概落在 30-50 萬就能成立——比走完民事的 68 萬低,但省了 2-3 年訴訟成本。
案例二:強制險 93 萬+刑事和解 18 萬,民事再求 608 萬被駁回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65 號:2020 年 4 月機車碰撞致原告顱內出血、語言能力嚴重減損達重大難治重傷害。原告先拿強制險 93 萬+刑事和解金 18 萬,後來再求 608 萬被駁回——因為原告本身有 70% 過失。意思是:過失較高的一方就算傷再嚴重,民事也未必能拿更多——和解金額已是你能拿到的「最大值」。
案例三:82 歲行人被撞 21 萬只判 5.6 萬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90 號:82 歲老太太在行人穿越道被機車撞傷後過世。家屬請求 21 萬,因行人本身也有過失(沒走斑馬線、走太慢)只判 5.6 萬。沒有「絕對的被害人」,只有「過失比例多寡」。
更深入和解金額計算見 過失傷害和解金額。
和解書必備 7 條款(少寫一個就翻盤)
結論先行:競品大多只列 5-6 條款,但實務上「分期違約條款」「拋棄民事範圍寫死」「附身分證影本」這三點是法院最常遇到的破洞。
完整 7 條款 checklist
1. 雙方資料:身分證字號、地址、聯絡電話(附身分證影本)
2. 事故事實:時間、地點、車牌號碼、傷勢摘要
3. 賠償金額:總金額 + 是否含強制險
4. 給付方式:一次/分期、現金/匯款、給付日期
5. 違約條款:分期未付的法律效果(視為到期、加計利息)
6. 撤告/拋棄條款:撤回刑事告訴 + 拋棄民事請求權的範圍
7. 簽名見證:雙方簽名 + 日期,建議警局或法院和解
競品最常漏的 3 個關鍵點
第一:分期付款必設「違約一次到期」條款。 對方說「分期付清」結果第一期付完斷頭,是最常見爛尾劇本。沒寫「分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」,被害人只能一期一期跑法院強制執行。建議寫法:「分 6 期給付,每期 5 萬。如一期未付,視為全部到期,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。」
第二:拋棄民事的範圍要寫死。 寫「拋棄民事請求權」太籠統,要明文:「乙方拋棄因本車禍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,包含但不限於醫療費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慰撫金、勞動能力減損、看護費、將來治療費……」否則對方可能事後說「當初拋棄的是已發生的,將來治療費沒拋棄」再來告你。
第三:刑事和解要明確寫「撤回告訴」。 寫「不再追究」沒用,要明寫「乙方於本和解書簽署後 7 日內,向偵辦單位/法院遞狀撤回對甲方之過失傷害告訴」。並請對方提供身分證影本,避免事後否認簽名。
和解後翻盤的 3 個真實情境
結論先行:和解書寫不好或對方不配合,會出現三種典型翻盤:談不攏走刑事、有意願但金額談不攏、過了 6 個月才反悔。
情境一:談不攏直接走刑事,雙方都被判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2481 號:吳先生在臺南崇善路口騎機車沒禮讓幹道車,陳小姐開車也沒注意車前狀況,兩車對撞、雙方都受傷。雙方互告過失傷害但對「誰錯多」喬不攏,最後沒和解、雙方都被判刑。「雙方都有過失」的情境,早點談 5-10 萬就解決的事,硬扛兩邊都成刑事被告。
情境二:被告有意願但金額談不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字第 979 號:謝先生駕半聯結車右轉沒注意直行機車致重傷。判決書記載被告有賠償意願但對金額無共識,調解未成立——最後仍被判刑。「有意願」不等於「談得成」。被告方先請保險公司算強制險上限、估算自己能力(一次現金多少?分期到什麼程度?),帶具體數字去調解。
情境三:拖過 6 個月才反悔
臺東、桃園兩案告訴人都是想等保險、等調解結果,6 個月過去後即使對方願賠 100 萬,刑事壓力沒了,民事談判主導權反轉。最好時間點是事故後 1-3 個月:資訊夠齊但 6 個月還早,雙方都有壓力談。
對方不和解怎麼辦?刑事 6 個月+民事 2 年
結論先行:兩條路可同時走——刑事 6 個月內提告、民事 2 年內請求侵權損害賠償。
兩條時間線速查表
| 途徑 | 期限 | 法律依據 | 該做什麼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刑事告訴 |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| 刑事訴訟法 §237 | 警局報案、地檢署遞狀 |
| 民事請求 | 知悉損害+加害人起 2 年 | 民法 §197 | 地方法院遞狀(10 萬以下走小額) |
| 強制險請求 | 事故後 2 年 |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§13 | 對方保險公司直接申請 |
強制險 vs 和解:兩者不衝突
強制險不論和解都能拿:傷害醫療最高 20 萬、失能 5-200 萬、死亡 200 萬。和解時算法:「強制險+和解金」當總賠償。例如對方答應賠 30 萬,可寫「含強制險 20 萬,被告方另給付 10 萬」,被告方實際出 10 萬、被害人拿 30 萬。被告方可加入「強制險已給付部分由甲方承擔」條款,避免被自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。
2019、2021 兩次修法對車禍刑責的影響
結論先行:2019 年刪掉「業務過失傷害罪」讓職業駕駛跟一般人同罪、2021 年肇事逃逸分級加重讓「逃了」的成本變超高。
2019 年 6 月:業務過失傷害罪刪除。 修法前職業駕駛(計程車、貨車、外送員)適用「業務過失傷害罪」,修法後統一適用刑法 §284: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2021 年 5 月:肇事逃逸分級加重。 修法前肇事逃逸一律 1-7 年。修法後依刑法 §185-4:傷害而逃逸 6 月以上 5 年以下、致死或重傷 1 年以上 7 年以下。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罪,被害人不告也沒用——檢察官會自己辦,但和解仍是法官斟酌量刑(特別是緩刑)的重要因素,詳見 肇事逃逸和解效力。撞了人留在現場、確認對方狀況、立刻通報——任何「先回家想想」的念頭都會把你從 1 年以下推到 6 個月-5 年。被告自保見 過失傷害被告自保。
常見問題
車禍和解書去哪裡拿?
(1) 警察局——免費、有員警見證,但形式簡單;(2)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——免費,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等同民事判決,最推薦給金額較大的案件;(3) 法院——訴訟中可請法官協助,和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;(4) 網路範本——下載後依本文 7 條款逐項補齊。
車禍和解一定要寫和解書嗎?
只要對方有受傷、金額超過 5 萬,強烈建議白紙黑字。口頭和解雖然民法 §736 也承認,但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——對方說「我沒答應拋棄民事」你拿什麼證明?
警察局有和解書可以拿嗎?
有,多數警察局有制式表格,但內容簡單,通常只有「事故事實+和解金額+撤回告訴」三項。強烈建議自己準備補充條款,特別是分期違約、拋棄民事範圍這兩段。
車禍和解書內容怎麼寫?
依「必備 7 條款」:(1) 雙方資料 (2) 事故事實 (3) 賠償金額 (4) 給付方式 (5) 違約條款 (6) 撤告/拋棄條款 (7) 簽名見證。第 5、6 條是競品最常省略卻最容易翻盤的關鍵。
和解後對方又告我可以嗎?
要看和解書怎麼寫。如果明確記載「乙方拋棄因本車禍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」並撤回刑事告訴,原則上不能再告。但若拋棄條款只寫「不再追究」太模糊、沒寫到「將來治療費」,實務上都看過再被告的例子。
強制險拿了還能跟對方再要錢嗎?
可以。強制險不影響你向肇事者本人請求賠償,只是計算總賠償會扣掉強制險已給付部分。通常先申請強制險(傷害醫療最多 20 萬),不夠的再跟對方談和解。
對方獅子大開口怎麼辦?
(1) 拿出醫療收據明細,要求逐項列出損害;(2) 用本文判決金額表當參考,請對方說明超出依據;(3) 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(免費),有調解委員當第三方比較不容易喊天價。
過了 6 個月還能告嗎?
刑事過失傷害過了 6 個月告不成,前述臺東桃園兩判決都這樣被駁回。但民事仍有 2 年請求權——金錢賠償還能要,只是沒了刑事壓力,談判力變弱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