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勞基法在 1997 年修法時已刪除試用期相關條文,現行法律沒有「試用期」這三個字
- 實務上可以約定試用期,但試用期間的勞工享有完整勞基法保障
- 試用期被開除 = 雇主終止契約,依法要給:資遣費 + 預告期(或預告工資)+ 非自願離職證明
- 公司不能只說「不適任」就開除你,必須有具體考核依據
試用期沒過被請走,很多人以為「試用期嘛,公司本來就可以隨便開除」,摸摸鼻子就算了。但真的是這樣嗎?先講結論:不是。離職預告和資遣的完整規定可以先看 → 離職預告期完整攻略
勞基法沒有試用期——那試用期到底算什麼?
很多人不知道,勞基法曾經有試用期的規定,但 1997 年修法時就刪掉了。現在的勞基法從頭到尾找不到「試用期」三個字。
那為什麼公司還是一堆在用試用期?因為勞動部和法院都承認: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。白話說就是:法律沒禁止,所以你們自己講好就好。
但重點來了——就算約定了試用期,勞基法的保障一天都不會少。從你到職第一天起,你就是勞基法保護的勞工,不是什麼「還沒轉正所以不算正式員工」。
| 常見誤解 | 法律實際情況 |
|---|---|
| 試用期不算正式員工 | 到職第一天就是勞基法保障的勞工 |
| 試用期可以隨便開除 | 解僱仍需依 §11 法定事由 |
| 試用期沒過就沒有資遣費 | 雇主終止契約就有資遣費(§17) |
| 試用期不用給預告 | 年資滿 3 個月以上要給 10 天預告(§16) |
試用期被開除,你應該拿到的三樣東西
公司在試用期結束時跟你說「不適合」,這在法律上就是「雇主依勞基法 §11 第 5 款終止契約」。既然是雇主終止,你就有以下三項權利:
第一項:資遣費
依勞基法 §17 和勞工退休金條例 §12,新制資遣費的算法是:每滿 1 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。
試算範例——月薪 35,000 元,做了 3 個月被資遣:
- 年資:3 個月 = 0.25 年
- 資遣費:0.25 × 0.5 × 35,000 = 4,375 元
金額不大,但這是你的法定權利,不是公司的恩惠。完整的資遣費計算方式 → 資遣費怎麼算?
第二項:預告期或預告工資
依勞基法 §16,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,公司必須提前 10 天通知你。如果公司今天講、叫你明天就走,那 10 天的預告工資要付給你。
同樣月薪 35,000 元:
- 預告工資:35,000 ÷ 30 × 10 = 11,667 元
不過要注意:如果你的年資還不到 3 個月就被資遣,法律上公司不需要預告。這也是很多公司把試用期設在 3 個月的原因之一。
第三項:非自願離職證明
這張紙比資遣費更重要。有了它你才能申請失業給付(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 60%,最長領 6 個月)。公司不給的話,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,詳細做法 → 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?
合計試算:月薪 35,000、做滿 3 個月被資遣,你至少能拿到資遣費 4,375 + 預告工資 11,667 = 16,042 元,再加上失業給付的資格。很多人一毛都沒拿就走了,非常可惜。
公司可以用「不適任」就開除嗎?
可以,但不能隨便說說。
勞基法 §11 第 5 款允許公司以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為由資遣。實務上,法院對試用期間的解僱確實會給雇主比較寬的空間——畢竟試用期的目的就是評估適不適合。
但「比較寬」不等於「沒有門檻」。法院會看:
- 公司有沒有事先告知考核標準(工作目標、KPI、評核項目)
- 考核過程是否合理客觀(不能只憑主管一句「感覺不行」)
- 有沒有給過改善機會(提醒過不足之處、給過輔導或培訓)
- 解僱理由是否跟工作能力有關(不能因為「不合群」「個性不適合」就開除)
如果公司什麼考核制度都沒有,只是口頭說你「不適合」就資遣,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。你可以到勞工局申請調解,主張公司解僱不合法。
常見問題
試用期薪水打折合法嗎?
基本上可以。勞基法沒有禁止試用期和正式期的薪水不同,只要雙方事先約定就好。但有一條底線:不能低於基本工資。2026 年基本工資是 28,590 元,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只給你 25,000,不管合約怎麼寫都違法。
試用期可以約多久?
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上限,但一般認為 3 個月是合理範圍。如果公司約 6 個月甚至 1 年,法院可能會認為不合理而不予承認。勞動部的函釋也多以 3 個月為參考基準。
試用期內我自己想走,要提前講嗎?
看你做了多久。年資未滿 3 個月,法律上不需要預告,想走隨時可以走。做超過 3 個月的話,要提前 10 天通知。詳細天數對照 → 離職預告期完整攻略
試用期延長合法嗎?
公司不能單方面延長試用期。如果原本約定 3 個月,3 個月到了公司又說要再觀察 3 個月,你可以拒絕。要延長必須雙方重新合意,而且總長度要合理。
到職第一天就被叫走,有資遣費嗎?
有,但金額非常少。假設月薪 35,000,年資 1 天 = 1/365 年,資遣費大約 48 元。金額雖然少到可以忽略,但法律上的權利是存在的。更重要的是,你仍然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。
本文最後更新:2026-04-13。本文依據勞動基準法 §11、§16、§17 整理,為法律知識分享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如有具體勞資爭議,建議洽詢當地勞工局或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