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勞基法 §22: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沒有「公司財務不好」的但書
- 違反 §22 罰鍰:2 萬到 100 萬元(§79 I),可加重至 150 萬(§79 III)
- 三步驟追討:書面催告 → 勞工局申訴(含限期給付命令)→ 民事訴訟
- 雇主三大違法託詞:「等財務改善」「扣借款抵薪」「簽切結書才給」全部站不住腳
- 小額訴訟(10 萬以下)裁判費 1,000 元,自己也能跑
- 員工提告勝訴率高:2025 年判決雇主動輒判賠 6 萬到 9 萬以上
最後一天上班完,等到下個月發薪日,戶頭沒進帳。打去公司,主管說「再等等,財務在處理」、「先扣你之前借的錢」、「簽完離職切結書才能給」。
先講結論:這些理由全部違法。勞基法 §22 第 2 項寫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」,違反罰 2 萬到 100 萬,加重最高 150 萬(§79 III)。這篇講三步驟把錢拿回來。
這篇是離職預告期完整攻略的延伸。注意:本篇只處理「已工作完該領的薪水」(§22),資遣費另走 §16 路徑,請看資遣費怎麼算完整指南。
雇主常見三句違法話術,逐句拆
公司拖薪很少直接說「我就是不給」,多半套這三招。先學會辨認:
| 雇主說法 | 違反哪條 | 為什麼站不住腳 |
|---|---|---|
| 「等公司財務狀況改善」 | §22 II | §22 沒有財務但書,全額且按期給付是雇主絕對義務 |
| 「先扣你借款/損害賠償/離職違約金」 | §22 II、§26 | §22 要求全額給付;§26 禁止預扣賠償;要主張抵銷必須走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|
| 「簽切結書/離職證明確認沒糾紛才給」 | §22 II | 工資請求權沒有「附條件」這回事,附條件就是違法附款 |
第二招最毒。員工確實欠公司錢(借款、賠壞東西)是常見情境,但**「我覺得你欠我錢」≠「我可以從你薪水扣」。雇主要主張抵銷,得先走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,不能自己當法官先扣再說。第三招(簽切結書)常見於公司想讓你放棄資遣費或競業違約主張——薪水是你工作完換來的**,沒有附條件給付的空間。
三步驟追討流程
Step 1:書面催告(保存證據 + 給雇主 7-10 天)
開打前備齊證據:薪資條、出勤紀錄、勞健保投保資料、LINE/Email 對話、銀行薪轉紀錄。用 LINE 或 Email 寄一份書面催告,寫三件事:(a) 計算金額、(b) 給付期限(建議 7-10 個工作天)、(c) 屆期不給付會向勞工局申訴。很多公司被催告就會付——下一步是裁罰他們知道。寄存證信函(約 60 元)效力最強,LINE/Email 留時間戳也算。
Step 2:勞工局申訴 + 1955 專線
催告期過了還沒給,直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(免付費)或上各縣市勞工局線上申訴。流程:
- 勞資爭議調解:勞工局排調解庭,多數雇主在這關就付了
- 限期給付命令:依 §27,主管機關可命雇主限期給付。逾期不付啟動 §79 罰鍰
- 勞動檢查 + 裁罰:違反 §22 全額給付,或違反 §27 限期給付命令,處 2 萬到 100 萬元(§79 I);事業規模大、違反人數多、情節重大可加重至 150 萬(§79 III)
罰鍰是給政府不是給你,但雇主會被公布在「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」(mol.gov.tw),對徵才形象傷害很大,這是最大施壓點。
Step 3:民事訴訟(小額訴訟 10 萬以下最划算)
雇主擺爛或公司倒閉,最後一招是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。三條路選一個:
| 程序 | 適用金額 | 裁判費 | 特色 |
|---|---|---|---|
| 小額訴訟 | ≤ 10 萬元 | 1,000 元 | 一審終結,書狀簡化,適合最後一個月薪水 |
| 簡易訴訟 | 10-50 萬元 | 標的金額 1.1% | 含資遣費、預告工資合計常落這區間 |
| 支付命令 | 不限金額 | 500 元 | 雇主不爭執就直接拿到執行名義;爭執自動轉訴訟 |
多數離職追薪案件落在小額訴訟。法院實際怎麼判?
臺中地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10 號:員工碰到公司無預警停業,積欠最後一個月工資 19,190 元、特休未休、預告工資、資遣費。被告沒到庭,法院依勞工提供的薪資證據判賠 67,583 元。
桃園地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32 號更直接:原告請求最後一個月工資 34,500 元 + 預告工資 11,500 元 + 特休 3,450 元 + 資遣費,法院依勞工提出的存摺明細確認雇主沒匯款,判給付 60,855 元加自起訴日按年息 5% 利息。
臺中地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11 號是公司惡性倒閉案,工資差額 + 資遣費 + 預告工資 + 特休合計判賠 96,529 元。共同點:勞工只要拿出薪資條、存摺、出勤紀錄,法院就會支持。
公司真的倒了?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(勞保局),墊付最後 6 個月工資、6 個月退休金、9 個月資遣費,墊付後由政府向雇主追償——僅限歇業、清算、破產時開放。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(民法 §126),離職後 1 個月內沒拿到就立刻動作。
常見問題
公司說財務不好可以晚點給薪水嗎?分期給呢?
不行。勞基法 §22 II 明定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」,沒有任何「公司財務狀況」的但書。雇主拖欠或片面分期都違反 §22,主管機關依 §27 可命限期給付,違反限期命令就是 §79 第二款的 2 萬到 100 萬罰鍰。經濟困難是雇主的問題,不是員工要承擔的風險。願意自己讓步分期是另一回事,但雇主沒有要求權。
離職前借公司錢、把公司東西弄壞,公司可以從最後薪水扣嗎?
不能單方面扣。§22 要求工資全額給付,§26 禁止「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」。雇主想主張你欠錢,要走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,才能用合法執行名義抵銷。直接從薪水扣是違法。常見做法:員工先要回薪水,公司另外起訴主張借款或賠償,由法院判定金額。
勞工局申訴後多久會處理?薪水拖幾天才能告?
申訴後勞工局通常 2-3 週內排調解庭,調解不成走勞動檢查+限期給付命令,整體流程約 1-3 個月。至於「拖幾天才違法」——勞基法 §23 規定工資至少每月定期發給 2 次,勞雇可另約。約定發薪日當天沒給就已經違反 §22,不是要拖到隔月。實務上勞工局接到申訴會先輔導雇主給付,所以越早申訴越快拿到。
更新:2026-05-07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22、27、79 條(PCODE N0030001)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爭議建議撥 1955 諮詢或洽詢律師。
延伸閱讀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