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勞基法 §19:你只要請求,雇主就得給。沒有任何法定理由可以拒絕
- 罰鍰 2 萬到 30 萬(依勞基法 §79 第 3 項),主管機關可加重至 45 萬
- 服務證明書記什麼有規矩:到職離職日、職務、年資、工資為主,不能寫對勞工不利的離職原因
- 拒開要付出真金白銀代價:2025 年新北地院判一名雇主賠勞工 89,568 元
- 勞工申訴 5 步驟:書面請求 → 1955 / 勞工局 → 勞動檢查 → 開罰 → 必要時民事訴訟
離職跟公司要服務證明書,老闆擺臉色——「我們沒在開」、「等我有空再說」、「自己離職的還想開?」很多人就摸摸鼻子走了。
但雇主沒有選擇權。勞基法第 19 條寫死:「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」拒絕就違法,罰鍰 2 萬到 30 萬,情節嚴重加重到 45 萬。
這篇是離職預告期完整攻略的延伸,講拿不到證明書怎麼辦。
服務證明書記什麼?跟其他證明書差在哪?
服務證明書是公司開給你、證明工作經歷的紙,下一份工作報到常用得到。法律地位寫在勞基法 §19,是雇主法定義務。
很多人會把它跟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搞混。簡短講差別(完整對照 → 自願 vs 非自願離職差在哪):
| 比較項目 | 服務證明書 |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據 | 勞基法 §19 | 就業保險法 §11、§25 |
| 適用情況 | 任何離職都能請求 | 限非自願離職(被資遣、§14 等) |
| 核心用途 | 證明工作經歷 | 申請失業給付的入場券 |
| 拒開罰鍰 | 2 萬–30 萬(最高 45 萬) | 1 萬–15 萬 |
實務上很多離職者兩個都需要,雇主拒開常常是「兩個都不給」,申訴會一起處理。
服務證明書應該寫什麼? 勞動部和法院實務認可的內容:
- 勞工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- 到職與離職日期
- 擔任職務、工作內容
- 工作年資
- 工資(多數實務認為應記載)
- 必要時記載離職原因(但不能寫不利內容)
不是抽象條列。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22 號就直接命被告:「應發給原告服務證明書,記載原告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,於民國 108 年 6 月 24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,擔任董事長秘書之內容」。法院連格式都幫你寫好。
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1 號更直接:勞工因雇主違法解僱用 §14 終止契約,2025 年法院判命被告必須發給載明「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」的服務證明書——連離職原因要怎麼寫都明確指示。
雇主能在服務證明書上寫對你不利的東西嗎?例如「個性不合不適任」、「績效低落」?不行。勞動部見解認為服務證明書應客觀記載,雇主不能藉此影響後續就業。開出來帶有負面評價,可以視為形同未開,再申訴一次要求重開。
5 步驟把服務證明書要回來
不要直接吵架、也不要直接告。按順序走,多數情況第 3 步以內解決。
Step 1:書面請求一次,留紀錄
最常被忽略的一步。口頭講「我要服務證明書」,勞工局問「你有提出請求嗎?」拿不出證據就麻煩。寄 email 或 LINE 給人資,明確寫:「我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請於 7 天內提供。」截圖留底。要正式就寄存證信函。
Step 2:撥 1955 或 1999 諮詢
書面請求送出 7-14 天沒下文,撥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(中央勞動部,免付費)或 1999 市民熱線(地方政府)。1955 會引導你到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。
Step 3:到勞工局正式申訴/申請調解
兩條路看你要什麼結果:
- 單純檢舉違反 §19:到勞工局填申訴書,附書面請求紀錄。勞工局會發文要雇主限期改善(通常 7-10 天)。
- 同時要其他權益(資遣費、失業給付證明等):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雙方面對面談,30 天內結束,免費。
Step 4:勞動檢查 → 開罰
雇主收到通知還是不理,會被排勞動檢查。屬實就依 §79 第 3 項處 2 萬到 30 萬罰鍰。情節嚴重(連續多名員工被拒、長期累犯)可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,等於 45 萬上限。
Step 5:提民事訴訟(必要時)
行政罰只讓雇主被罰錢,不會幫你拿到那張紙。急著要(例如新工作要報到),可以到法院打民事訴訟請求交付。前述臺中、新竹兩案都是這種訴訟,判決下來雇主就算不開,也能持判決辦強制執行。
還有一招:拒開要賠錢。 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上字第 12 號 2025 年判決:一名鹹水雞小吃店勞工被透過 LINE 通知「不用來了」,事後發現雇主沒投保,加上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領不到失業給付。法院判雇主賠 89,568 元——就是勞工原本可領 9 個月失業給付的金額。沒有證明書錯過 offer 或失業給付泡湯,都可以列入損害請求。
常見問題
雇主可以拒絕開服務證明書嗎?
不行。§19 規定雇主「不得拒絕」。沒有任何法律允許雇主以「你欠我東西」、「你還沒交接完」、「你業績沒達標」為理由拒開。拒絕本身就違法,跟你離職方式(自願、被資遣、被開除)無關。「等你還清借款」、「等公司結案」這類拖延理由都站不住腳。
服務證明書要寫離職原因嗎?
不一定要,但寫了不能寫不利內容。如果是被資遣或依 §14 終止這類非自願離職,建議主動要求離職原因寫「非自願離職」並附法條依據——這對申請失業給付才有用。雇主開了一張寫「個性不合解僱」的證明,可以拒收並再次申訴要求重開。
服務證明書、離職證明書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差在哪?
很多公司會把三者合在同一張紙。拿到要看清楚——如果你是被資遣的,紙上寫「自願離職」就完了,要立刻拒收要求重開。
雇主拖了一個月才開違法嗎?
法律沒規定多少天,但勞動部認為「應於勞工請求時即發給」。實務上書面請求後雇主應在合理期間(一般 7-14 天)內開立。拖過 1 個月或屢次催促仍不處理,足以構成「拒絕」,可以申訴。保留催促紀錄是關鍵。
服務證明書遺失可以再請求嗎?
可以。§19 沒有限制請求次數,也沒有時效。只要公司還在,雇主一樣有義務開立。但拖太久會遇到原始資料找不到、人資離職等問題,建議離職時就一併拿到。
更新:2026-05-07。依勞基法第 19、79 條(2024-07-31 修訂)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爭議建議撥 1955 或洽詢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