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法律快速解答

派遣工被要派公司面試合法嗎
逆轉成立勞動契約 §17-1 給你

法速通編輯部2026年5月7日5 分鐘閱讀引用 3 個判決

重點摘要

  • 要派單位(實際上工的公司)在派遣公司簽約前面試或指名你 — 違反 §17-1,可罰 9 萬到 45 萬。
  • 實際上工日起 90 日內用書面(建議寄存證信函)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意思表示;10 日內未協商或協商不成 → 自動視為成立勞動契約,條件以你在要派單位實際工作條件為準。
  • 原派遣公司契約自動終止,免賠違約金、免還訓練費;要派單位因此解僱、降調、減薪 — 處分一律無效。
  • 派遣工職災 → 派遣公司、要派單位連帶負責(§63-1)。
  • 臺北地院 113 年勞訴 99 號是 §17-1 全國首例勝訴判決。

「A 公司簽約、實際在 B 公司上班」這篇是寫給你的。§17-1 給你「90 日內逆轉成立勞動契約」的權利 — 可選擇要派單位當雇主,跳過派遣公司。跟 勞基法完整指南 互補。

一、要派單位面試派遣工 = 違法

派遣勞工三條件:跟 A 公司簽勞動契約、實際在 B 公司上班、由 B 公司指揮考核。三點都中,§17-1 適用於你。

§17-1 第 1 項白話:B 公司不可以在 A 公司簽約前先面試或指名你。違反依 §78 第 2 項罰 9 萬到 45 萬元,得連續罰、公布姓名。立法理由是禁止「轉掛」 — 真正在挑人的是 B,卻用派遣名義把雇主責任甩給 A。

要派單位很少承認在面試派遣工,常見變形:

違法話術 為什麼仍違法
「只是跟你聊聊」 重點是「指定特定派遣勞工」,名稱不重要
「先派來試三天再簽約」 試用、試做、見習都算實質指定
「派遣公司做最後考核我們只給意見」 篩出「特定的人」的程序都違法
「先去派遣公司報到我們再決定」 順序倒過來不影響違法認定
「只是退履歷讓派遣公司重派」 退件等於指名拒絕特定人

任一都可能落入禁令範圍。

二、90 日內逆轉成立勞動契約:5 步驟

§17-1 第 2 項給派遣工的反制權利非常強 — 不需法院判決,書面意思表示送達 + 等 10 日,就「視為」和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。法條規定:要派單位違反第 1 項已受領勞務時,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意思表示;要派單位 10 日內未協商或協商不成,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,並以在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內容。

實務 5 步:

  • Step 1 — 確認已在要派單位提供勞務:90 日從實際進要派單位上工的第一天起算,受訓時間不算。保留門禁卡、第一筆出勤作證。
  • Step 2 — 90 日內以書面提出意思表示:90 日是除斥期間,過了就沒了。建議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到要派單位登記地址。內容寫:身份、實際上工日期、引用「勞基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」、明確意思表示、要求 10 日內協商。保留收執聯與回執。
  • Step 3 — 等要派單位 10 日內回應
要派單位反應 法律效果
完全不理你 第 11 日自動「視為」成立勞動契約
找你協商但拒絕簽約 「協商不成立」也視為成立
找你協商並同意簽約 直接簽訂勞動契約
  • Step 4 — 勞動條件以「在要派單位工作期間」為準:要派單位事後不能重談薪水、職位。
  • Step 5 — 派遣公司契約自動終止、免賠違約金:§17-1 第 6 項明文「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,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」。派遣公司還要依法給你資遣費或退休金。

「視為成立」不需法院判決就生效。要派單位若因此解僱、降調、減薪 — §17-1 第 4、5 項規定處分無效,減班、調冷板凳、不發年終都算。遇到報復先留證、意思表示照寄、同步打 1955 申訴。

三、首例勝訴判決 + 職災連帶責任

§17-1 全國首件勝訴 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(2025-02-27):原告應徵北檢「觀護追蹤輔導員」,先經北檢面試錄取後,才被介紹到派遣公司簽約。派遣期滿北檢自行招聘新人、原告依 §17-1 第 2 項向北檢提意思表示、協商不成立。法院認定北檢「實質決定錄取」等同直接面試與指定、違反第 1 項,命北檢給付月薪 4 萬 6,000 元並按月提繳勞退金 2,892 元。重點不在金額,而在它證實 §17-1 真的擋得下「先面試後派遣」。

但派遣關係正常時也有配合義務 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49 號民事判決 派遣公司給付近 98 萬補償並多次派工、員工拒絕,法院認定派遣公司依 §11 第 5 款合法終止。至於用人企業換公司簽約規避雇主責任,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法院穿透三家公司形式外觀、認定「實質同一雇主」併計年資 — 跟 §17-1 立法精神一致。

職災連帶責任:§63-1 規定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災補償之責,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職災還要連帶損害賠償。白話:要派單位上班受傷的醫療費、原領工資、失能、死亡補償 — 兩家都要負責,可挑一家或同時告兩家。要派單位安全衛生疏失,除了補償還可加請民事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。別被「要派公司不關他們的事」勸退。

常見問題

Q1:90 日從哪一天起算?視訊面試也算違法嗎?

90 日從實際到要派單位上工的第一天起算,派遣公司受訓時間不算。建議保留門禁卡、第一筆出勤作證。視訊面試、電話面試、線上測驗都在禁令範圍 — 重點是「指定特定的人」,不在形式。

Q2:要派單位威脅「敢主張就解僱你」怎麼辦?

§17-1 第 4 項禁止任何不利處分、第 5 項規定處分本身無效。做法:用 Line/email 留證;意思表示照寄存證信函;同步打 1955 申訴。之後若真被解僱可主張解僱無效並請求復職與薪資。

Q3:可以繼續當派遣嗎?派遣公司倒閉要派單位要負責嗎?

§17-1 第 2 項是「提出」 — 是權利不是義務。派遣公司倒閉時:職災部分 §63-1 規定要派單位連帶負責,不受倒閉影響;薪資、資遣費若已依第 2 項主張並視為成立勞動契約,要派單位即為雇主、要付薪水。


結論: §17-1「90 日逆轉權」是強制性形成權 — 書面送達 + 等 10 日,要派單位就變成雇主。配合 §63-1 職災連帶,派遣工保障比表面厚得多。如果要派單位面試或試做過你,趕快算 90 日還剩幾天。

延伸閱讀:勞基法完整指南預扣工資一律違法自願離職 vs 被資遣資遣費怎麼算加班費怎麼算

判決資料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。法條已對照勞動基準法 §17-1、§63-1(2024-07-31 版)驗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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鍾政達律師

鍾政達律師

台大科法所碩士 · 刑事 / 民事 / 家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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