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§26 是絕對禁令: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違約金或賠償,沒有「雙方同意可扣」例外
- 配合 §22:工資「全額直接給付」,扣薪就違反全額給付
- 罰鍰 2 萬到 100 萬(§79 I),加重最高 150 萬(§79 III)
- 6 種違法扣薪場景:遲到罰款、弄壞東西、業績罰款、客訴扣薪、提早離職違約金、不交接扣薪
- 公司想追回損失唯一合法路徑:先民事訴訟拿執行名義,不能自己當法官先扣
- 合約寫「同意扣薪」99% 無效,§26 是強制規定員工事先放棄不算數
員工遲到 30 分鐘扣 500、打破杯子扣 200、業績不達標扣季獎金、提前離職扣最後薪水當違約金——多數員工以為是慣例,其實全部違法。
勞基法 §26 寫得直白: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」沒有但書、沒有「除非雙方約定」、沒有「除非員工同意」。這是絕對禁令,違反罰 2 萬到 100 萬,加重 150 萬(§79 I、III)。
這篇是勞基法 4 大權益重點整理的延伸——專講「從正常薪水扣減」這條紅線(不是離職欠薪,那走另一條 §22,請看最後一個月薪水怎麼追)。
6 種日常違法扣薪場景,全部對照法條
公司扣薪很少明說「我罰你」,多半套各種理由包裝。先學會辨認哪些一律違法:
| 雇主操作 | 公司理由 | 違反哪條 | 為什麼違法 |
|---|---|---|---|
| 遲到 30 分鐘扣 500 | 「依公司規章」 | §22、§26 | 遲到部分按比例不給可以,另外處罰款的扣薪沒法源 |
| 弄壞辦公器材扣賠償 | 「你弄壞的當然要賠」 | §26 | 該不該賠、賠多少由法院認定,不是雇主說了算 |
| 業績不達標扣底薪 | 「沒達標就沒底薪」 | §22 | 底薪是勞務對價,跟獎金不同,不能事後扣回 |
| 客訴扣薪 | 「客戶不滿意你要負責」 | §26 | 屬於「賠償費用」性質,禁止預扣 |
| 提早離職扣最後薪水當違約金 | 「合約寫的違約金」 | §26、§22 | 縱使有違約金約定,也不能從薪水扣,要走訴訟 |
| 不交接扣薪 | 「沒交接清楚不發薪」 | §22 | 工資是已工作時間的對價,不能附條件 |
第二招(弄壞東西扣賠償)最常誤導員工。「你打壞的當然你賠」這話對一半——是不是該賠、該賠多少由法院認定,不是雇主自己定金額再扣薪。順序錯了就違法。
雇主想追回損失,唯一合法路徑:民事訴訟
員工有沒有弄壞東西、要不要賠——是一回事。雇主能不能直接從薪水扣——是完全另一回事。雇主追回損失只有一條路:收集證據 → 法院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→ 取得勝訴判決 → 員工不付再聲請強制執行。整段沒有一步是「從薪水扣」。
臺中地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17 號 是現成例子:公司主張員工弄壞主機板、拍照門、兔子裝飾加營業損失,請求賠償 49 萬 281 元。法院只認兔子裝飾折舊後 7,531 元,其餘因舉證不足全駁,音源線還因雇主指示不當被駁。差距 65 倍。如果雇主已先扣 49 萬,員工反告違反 §26,公司不只全數退還還要被罰 2-100 萬。
臺北地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446 號 則是「合法路徑」示範:員工調包商品事證明確、坦承願以 36 萬和解。公司沒自己扣薪,直接民事起訴,法院判賠 6 萬 1,858 元。走對程序就拿到執行名義,沒衍生違反 §26 的二次爭議。
那合約寫「同意扣薪」呢? 多數無效。§26 是強制規定,事先同意違約金或賠償扣薪原則上無效。極少數例外像 臺北地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8 號 業務主管「申覆留任辦法」案:公司據此扣 28 萬 5,189 元,法院因「員工保有自由選擇、有對價性、非違約金性質」認定屬 §22 II「勞雇雙方另有約定」駁回返還。但這三條件(主動同意 + 有對價 + 非違約金性質)一般員工合約根本不符合,「打壞東西扣薪」「遲到罰款」「提早離職違約金」全是 §26 禁止的賠償性質,事先同意一律無效。
被扣薪了怎麼追?4 步驟
Step 1:保存薪資條 + 計算扣減金額——近 3-6 個月薪資單對比,每月扣多少、累計多少寫清楚。沒給薪資條違反施行細則 §14 之 1,可一併申訴。
Step 2:書面催告雇主——LINE、Email 或存證信函(約 60 元),寫明:哪幾筆扣款違反 §26、給付期限(7-10 天)、屆期會向勞工局申訴。多數公司被指出 §26 就會吐回來。
Step 3:1955 專線 + 勞工局申訴——打 1955 申訴專線(免付費)或上勞工局線上申訴。流程:勞資爭議調解 → 勞動檢查 → §26 罰鍰。雇主會被公布在「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」(mol.gov.tw),徵才形象受損是最大施壓點。
Step 4:民事追討——走小額訴訟(10 萬以下裁判費 1,000 元)或支付命令(500 元)請求返還。時效 5 年(民法 §126)。
常見問題
員工弄壞公司東西,老闆從薪水扣賠償合法嗎?
不合法。§26 明文禁止「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」。是不是要賠、要賠多少由法院依民法認定,不是雇主自定金額直接扣。臺中地院 113 年勞簡 117 號就是例子:雇主主張該賠 49 萬,法院只認 7,531 元,差距 65 倍。正確做法:員工正常領薪,公司另外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,由法院判定金額再執行。
合約寫違約金可以從薪水扣,這樣有效嗎?
多數無效。§26 是強制規定,禁止「預扣工資作違約金」,事先簽名同意也不會讓條款合法。極少數例外(如業務主管申覆留任辦法)需同時滿足「主動同意 + 有對價 + 非違約金性質」三條件,一般員工合約根本不符合。最常見的「提早離職扣最後薪水當違約金」「未滿一年離職要扣訓練費」全部違法,員工簽了仍可請求返還。
遲到罰款、業績不達標扣底薪合法嗎?
都違法。遲到屬勞務瑕疵,雇主可「按比例不給遲到那段時間的薪資」(遲到 1 小時就少給 1 小時時薪),但**「另外處罰款」就是 §26 賠償費用扣薪,違法**。業績不達標扣底薪也違法——底薪是勞務對價,員工有上班就要全額給,獎金沒拿到是另一回事但不能扣底薪。合約若寫「業績未達 X 萬時底薪減為 Y 元」,這條約定有違反 §22、§26 的疑慮,勞工局認定違法的機率很高。
更新:2026-05-07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22、26、79 條(PCODE N0030001)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爭議建議撥 1955 諮詢或洽詢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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