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摘要
- 選擇補休的決定權在勞工(§32-1 第 1 項「依勞工意願」),公司不能片面規定一律補休
- 補休 1:1 換算(加班 1 小時 = 補休 1 小時),這是法律最低標準
- 補休沒休完不會消失:期限屆期或離職時,雇主必須依加班費標準折算工資
- 折算費率 = 當初的加班費費率(1.34 / 1.67 / 2.67 倍),不是平日工資
- 雇主未折算可罰 2 萬-100 萬(違反 §24 → §79 第 1 項)
公司丟你一句「我們是補休制」,加班完不發加班費直接給補休。半年過去補休還剩一大堆,主管說「過期了喔,自己沒休的不能怪公司」——這話兩處違法。
很多人搞錯一件事:選擇補休還是領加班費,決定權在勞工,不是公司。這篇用 3 個判決帶你看清補休的真實規則,以及離職時怎麼把該領的折算工資拿回來。加班費費率算法請看 加班費完整計算指南。
法條兩層拆解:選擇權 + 折算義務
勞基法第 32-1 條原文兩段,把整個補休制度的精神講完:
第一項: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,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,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,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。
第二項:前項之補休,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;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,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;未發給工資者,依違反第 24 條規定論處。
第一層:選擇權在勞工。 加班完原則發加班費,補休是例外。勞工要主動表達想換補休 + 雇主同意才能改補休制。勞工沒主動說「我選補休」,那就應該領加班費。
第二層:補休沒休完,雇主必須折算。 補休不會「過期消失」,期限到了或離職時,沒休完的時數要按當初加班費標準折回來。
公司常見的 3 個違法話術
| 公司怎麼說 | 法律怎麼規定 |
|---|---|
| 「我們公司就是補休制,不發加班費」 | 違法。§32-1 寫的是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」,公司不能片面決定。沒徵得同意就要求補休抵充加班費,加班費請求權還在 |
| 「補休過期就沒了,自己沒休不能怪公司」 | 違法。§32-1 第 2 項明文未休時數「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」。沒折算就違反 §24,依 §79 第 1 項可罰 2 萬-100 萬 |
| 「加班 1 小時補休 1 小時就好」 | 1:1 是法律的最低標準。雙方可約定更高比例,不能更低。要注意:補休「時數」是 1:1,但折算工資時要按加班費費率回算 |
補休沒休完怎麼算錢?
當補休期限到、或你離職時還剩補休沒休,雇主折算的金額不是平日工資,而是把當時的加班費率原汁原味套回來:
| 加班類型 | 折算費率 |
|---|---|
|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 | 1.34 倍時薪 |
| 平日加班第 3、4 小時 | 1.67 倍時薪 |
| 休息日工作前 2 小時 | 1.34 倍時薪 |
| 休息日工作第 3 至 8 小時 | 1.67 倍時薪 |
| 休息日工作第 9 至 12 小時 | 2.67 倍時薪 |
舉例:時薪 200 元、平日加班 4 小時換 4 小時補休,離職時都沒休:前 2 小時 200 × 1.34 × 2 = 536 元;後 2 小時 200 × 1.67 × 2 = 668 元;合計 1,204 元(不是 800 元)。費率細節請看 休息日 vs 例假日。
跟特休假有什麼不一樣?
兩個都是「沒休完要折算工資」,但制度完全不同:
| 項目 | 補休(§32-1) | 特別休假(§38) |
|---|---|---|
| 來源 | 加班換來的 | 年資累積每年自動產生 |
| 排定權 | 勞工選擇是否要補休 | 勞工排定,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 |
| 折算費率 | 加班費費率(1.34 / 1.67 / 2.67 倍) | 平日 1 倍工資 |
特休詳細規則請看 特休假完整指南;離職時公司不付錢的追討流程,可參考 離職薪資未付追討指南。
3 個判決教你怎麼追回來
判決一:餐飲店歇業,7 名員工依 §32-1 第 2 項全額追回
某連鎖餐飲業者於 2023 年因供貨問題歇業,7 名員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勞動契約,請求積欠工資、資遣費、補休未休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。員工法律依據明確列出「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」。雇主未到庭,法院判全額勝訴。
重點:契約終止時雇主必須折算補休,這不是「離職恩給」,是法定義務。員工拿出排班紀錄、補休餘額紀錄就能主張。
判決二:離職時補休 30 日未休,法院判 10 萬 1,034 元
員工因雇主積欠薪資,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勞動契約,請求項目包含加班補休 30 日工資。法院判決理由引用 §24 與 §32-1,認定「契約終止後無法補休,依前述規定請求加班補休工資當屬有據」。雖然計算因紀錄不完整被部分縮減,法院仍判 10 萬 1,034 元(總勝訴 73 萬 6,389 元)。
重點:紀錄不完整時,法院仍會合理估算給付,不會整筆駁回。但保留打卡紀錄、薪資單、補休申請紀錄會大幅減少打折空間。
判決三:合法的補休制度長什麼樣?
某公司加班管理辦法規定「同仁加班,得以選擇補休或給付加班費之方式給予補償」,並公告「年度加班補休請於 12 月 31 日前休完,逾期未申請部分將結算加班費」。法院認定這個設計符合 §32-1。
重點:合法的補休制度有 3 個必備要件:①勞工自由選擇補休或加班費;②補休期限明確;③期限到自動結算加班費。缺一個就是違法。
常見問題
Q1:公司可以規定「一律補休不發加班費」嗎?
不行。§32-1 第 1 項寫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」,公司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才能改補休。工作規則寫「公司一律補休」違反強制規定,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。勞工 5 年內可追討(公司若用「責任制」當藉口,請看 責任制 4 要件自檢)。
Q2:補休過期沒休完,公司可以說「自己沒休不能怪我們」嗎?
不行。§32-1 第 2 項明文未休時數「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」。期限到了,雇主主動的義務就是折算工資,不是勞工要去申請。沒折算就依 §32-1 第 2 項末段「依違反第 24 條規定論處」,§79 第 1 項罰鍰 2 萬到 100 萬。
Q3:離職時補休還剩很多,要怎麼算錢?
按當時加班的費率原汁原味折算。實務上交接時會結算,沒結算就寄存證信函主張,仍不給就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勞動調解。判決一的 7 名餐飲員工就是依此追回。
